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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0元买到2瓶假茅台酒 长沙中院:十倍赔偿

中华网酒业3月15日讯 据“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消息,3月12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湖南省法院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和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高某以4600元买了两瓶贵州茅台酒,经鉴别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法院判决:烟酒超市退还高某货款4600元,支付赔偿金46000元。

案件经过如下:2019年10月4日,高某在某烟酒超市购买了两瓶贵州茅台酒,并支付价款4600元,该超市出具一张加盖烟酒超市公章的送货单,送货单载明两瓶茅台酒的型号分别为7161781660、7047929010,总价为4600元。

后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打假员)对案涉两瓶茅台酒的真假进行鉴别,鉴定结果为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高某遂起诉请求某烟酒超市退还货款并予以赔偿。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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