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宝鸡某公司生产的瓶装矿泉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查处,没收了违法生产的不符合标准的瓶装矿泉水,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有效排除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宝鸡某公司生产的500ml瓶装矿泉水进行抽检时,发现其产品食品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随后,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根据该公司的复检申请,于2017年2月9日进行了复检,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
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调查:2016年10月10日,该公司共生产了1100瓶500ml瓶装矿泉水,出厂自检使用了10瓶,监督抽样使用32瓶,免费供应给其母公司行政处386瓶外,其余672瓶尚未销售。该公司在提出申请复检的同时,对其母公司实施了产品召回,不合格瓶装矿泉水未流入市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十三项的禁止性规定,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没收违法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瓶装矿泉水,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分析
《食品安全法》第34条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规定的禁止性条款,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能触碰的红线。本案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抽检中发现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瓶装矿泉水,立即进行查处,没收了全部违法产品。案件当事人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书后,立即采取了产品召回和封存措施,并对不合格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找出了消毒杀菌技术欠缺的问题,加强了工艺控制,进行了全面改进。由于其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主动召回问题产品,积极查找原因,及时纠正改进,防止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发生,因此,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法部门对其实施了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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