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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公布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4月1日公布首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税务机关对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危害后果轻微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给予及时纠正税收违法行为的机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如果再次发生清单中所列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

此次公布的清单列举了适用“首违不罚”的事项,共计10项,涉及资料报送、纳税申报和票证管理等多类型轻微税收违法行为。其中包括,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纳税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清单还包括,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未按照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等。

首批公布的清单4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 赵建华)

关键词: 税务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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