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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腾讯与大连万达设立合营企业违反反垄断法 分别被罚50万元

中华网财经讯,4月30日,据市场监管总局消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林芝腾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案立案调查。经查,上述案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评估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作出分别给予林芝腾讯与大连万达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1〕32号

当事人:林芝腾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广东路58号星城酒店8103号房

当事人: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5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3月11日对林芝腾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芝腾讯)与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万达)设立合营企业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林芝腾讯、大连万达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林芝腾讯、大连万达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合营方一:林芝腾讯。2015年于拉萨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腾讯于1999年11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2004年2月迁册至英属开曼群岛,2004年6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通过协议控制境内主要运营实体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社交和通信服务、社交网络平台、游戏、网络视频服务、互动娱乐直播等。林芝腾讯主要从事互联网增值业务,2017全球营业额为(略)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亿元。

合营方二:大连万达。2002年于大连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略),主要从事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商业项目建设管理及咨询等,2017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亿元,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亿元。

(二)交易概况。

2018年6月8日,林芝腾讯、大连万达、深圳高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高灯)签署协议,拟设立合营企业上海丙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丙晟),主要提供线上零售领域软件服务。交易后,大连万达、林芝腾讯、深圳高灯分别持有上海丙晟51%、42.48%和6.52%的股权。合营企业由林芝腾讯和大连万达共同控制。2018年6月8日,上海丙晟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林芝腾讯、大连万达、深圳高灯共同设立上海丙晟,该合营企业由林芝腾讯和大连万达共同控制,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2017年,林芝腾讯全球营业额为(略)亿元,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亿元;大连万达全球营业额为(略)亿元,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亿元,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8年6月8日,上海丙晟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林芝腾讯与大连万达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关键词: 林芝 腾讯 大连万达 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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