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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溢融通投资者索赔获得胜诉判决

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香溢融通投资者提起的虚假陈述索赔诉讼陆续作出判决,一审判决上市公司香溢融通向多位投资者赔偿不同比例的损失,8月12日,有部分投资者收到了法院送达的一审判决结果。

在判决中,法院经审理查明:香溢融通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证券代码600830。2016年3月10日,香溢融通公司发布《2015年年度报告》的公告。2019年1月12日,香溢融通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其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0年6月5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香溢融通公司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所述“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当事人也给予相应处罚。

宁波中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香溢融通公司发布《2015年年度报告》公告日为2016年3月10日,其因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故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6年3月10日。2019年1月12日香溢融通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应认定本案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为2019年1月12日。根据揭露日之后香溢融通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日期,应认定本案基准日为2019年3月6日,基准价为5.40元。

作为股民的诉讼代理人,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透露,此次判决对应的案件早已开庭结束,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测算数据还曾引发了部分争议,目前判决下达后,部分投资者的胜诉比例还算可以,个别投资者的胜诉比例较低,后续是否需要上诉会与投资者商议决定。法院也告知各方当事人,对于判决结果如不服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方认为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出具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专家意见书》合法性合理性都是值得商榷的,包括核定主体及核定人员,原告方认为都存在疑问,我们一直都持否定意见。”许峰律师称,目前关于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索赔诉讼后的核算问题比较复杂,没有统一的方法,也没有权威意见,随意性较大,应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投资者提起损失后的系统风险扣除等测算方法,增加投资者提起索赔的可预测性,以充分保护原被告各方权益。

但许峰律师也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获得胜诉判决,也算是投资者提起索赔的胜诉,后续提起索赔的香溢融通投资者,如果买卖时间相符,得到的判决结果思路应该是一致的。该律师提示,如果在投资者2016年3月10日到2019年1月12日之间买入香溢融通(600830)股票,并且在2019年1月12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后续还可继续发起索赔诉讼,目前来看,该案还是传统的不告不理诉讼模式,投资者只有在诉讼时效范围起诉方具备获赔可能性。

关键词: 香溢 融通 投资者 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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