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化遭证监局警告并顶格罚款60万,包括董事长宋歌等一众高管被罚
中华网财经讯,8月27日,北京文化披露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北京证监局拟对北京文化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娄晓曦、宋歌、张云龙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对陈颖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贾园波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陶蓉、丁江勇、杜扬、陈晨、张雅萍、邓勇、邸晓峰、褚建国、李华宾、刘伟、张润波、金波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娄晓曦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经查,北京文化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8年7月,北京文化子公司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伙伴)将影视剧《大宋宫词》15%的投资份额收益权作价10,800万元转让给海宁博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博润)。2019年1月,海宁博润向世纪伙伴支付首笔转让费2,300万元。该项业务在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报告中确认收入10,188.68万元。
世纪伙伴与雅格特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格特)签订《项目转让协议》,世纪伙伴将影视剧《倩女幽魂》60%的投资份额收益权作价38,000万元转让给雅格特。协议显示的签署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实际上该协议并非在2018年签署。2019年3月,雅格特向世纪伙伴支付首笔转让费5,500万元。该项业务在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报告中确认收入35,849.06万元。
经查,《大宋宫词》《倩女幽魂》投资份额收益权转让未真实发生,交易资金系由北京文化授权娄晓曦(时任北京文化副董事长、世纪伙伴董事长)全权负责的舟山嘉文喜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娄晓曦安排、组织、实施上述虚假转让投资份额收益权,虚构资金循环,流回世纪伙伴。
世纪伙伴虚假转让《大宋宫词》《倩女幽魂》投资份额收益权,导致北京文化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虚增收入合计46,037.7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追溯调整前)比例为38.20%,虚增净利润19,108.02万元,占当期净利润(追溯调整前)比例为58.94%。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北京文化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北京文化副董事长、世纪伙伴董事长娄晓曦知悉、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是北京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北京文化董事长、时任总裁宋歌全面负责公司整体管理工作。董事、副总裁张云龙分管财务工作。宋歌、张云龙未能对世纪伙伴进行有效管控,审批案涉投资份额收益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北京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北京文化电视剧事业部总经理、世纪伙伴副总经理陈颖,代表北京文化电视剧板块参与年报审计,发起投资份额收益权转让流程,参与案涉虚构资金流转指令下达,是违法行为的参与者及主要执行者,是北京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财务经理贾园波以会计机构负责人身份保证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北京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董事陶蓉、丁江勇、杜扬,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晨,时任财务总监张雅萍,副总裁邓勇,独立董事邸晓峰、褚建国,时任独立董事李华宾,监事刘伟、张润波、金波在2018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北京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北京文化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娄晓曦、宋歌、张云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陈颖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贾园波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陶蓉、丁江勇、杜扬、陈晨、张雅萍、邓勇、邸晓峰、褚建国、李华宾、刘伟、张润波、金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鉴于娄晓曦组织、实施案涉财务造假,导致北京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违法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拟决定:对娄晓曦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北京证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北京文化表示,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5.1条、14.5.2条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最终以北京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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