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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控人洪记英曾涉受贿案协助调查 深交所追问是否会被继续追诉 满坤科技回复问询

中华网财经9月13日讯 中华网财经了解到,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满坤科技”)回复创业板审核问询。

证监会网站9月10日刊登的《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披露了主要问询问题。在创业板问询中,深交所主要关注实际控制权、实际控制人协助调查事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收入、供应商、客户、存货、应收账款、行政处罚、土地房屋、资金往来核查等共计25个问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洪氏家族。报告期内,满坤科技的营收分别为7.08亿元、8.07亿元和9.62亿元,其PCB的销售收入占比超99%,主营业务较为单一。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印制电路板(Printed Circuit Board,简称 PCB)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主要产品为单/双面、多层高精密印制电路板,产品以刚性板为主,广泛应用于通信电子、消费电子、工控安防、汽车电子等领域。

实控人洪记英曾涉受贿案件 深交所追问是否会被继续追诉

申报文件显示,洪记英曾于2019年根据江西省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要求,协助调查原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曹永琳受贿案件。根据“(2019)赣10刑初26号”《判决书》所记载的内容:2013年5月,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和废水排放超标两次被省环境监察局下达处罚告知书,拟共计罚款26.5万元。应洪记英的请托,曹永琳决定将罚款降为10万元。为感谢曹永琳的关照,2013年5月,洪记英在省环保厅停车场送给曹永琳3万元。2017年9月,曹永琳已退回该笔款项。2020年7月21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曹永琳案作出刑事判决。

对此上交所两连问,要求说明相关案件基本情况、判决结果,满坤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曾经或正在因相关案件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说明满坤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因相关案件被继续追诉或受到行政处罚风险,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行为。

满坤科技披露称,根据“(2019)赣10刑初26号”《判决书》摘要,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曹永琳案作出以下判决:(1)被告人曹永琳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2)追缴的赃款705.6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根据洪记英的陈述及江西省监察委员会、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司法监察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或证明,尽管洪记英曾根据江西省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要求,协助调查曹永琳案并接受办案人员的询问,但满坤科技及洪记英均未因曹永琳案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也不会因此被追究相关责任。

根据江西省监察委员会(曹永琳案调查机关)于2021年4月3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江西省监察委员会在办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曹永琳受贿案件中,满坤科技副总经理洪记英积极配合调查;2020年7月,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曹永琳案作出判决,江西省监察委员会对曹永琳受贿案已调查终结,处理完毕;在该案中,江西省监察委员会未对满坤科技及洪记英进行立案调查,也未对满坤科技及洪记英提出刑事指控,也不因该案再追究满坤科技及洪记英的责任。

根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3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曹永琳受贿案由江西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20年7月,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曹永琳受贿案作出判决。在该案中,未见对满坤科技及其副总经理洪记英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材料,也未对其提出刑事指控。

根据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8日出具的《回复函》,在抚州市检察机关未发现2013年以来洪记英及满坤科技存在被起诉的记录。根据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5月8日出具的《证明》,洪记英和满坤科技在我院无涉诉案件记录。

根据吉安市公安局井开区分局高新派出所、中共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董监高住所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情况说明并经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政府网站,满坤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存在违法犯罪记录。

满坤科技及洪记英不存在因曹永琳案件被继续追诉或受到行政处罚风险,其他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未涉及曹永琳案件,不存在因此被追诉或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鉴于满坤科技及洪记英向曹永琳送礼的行为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提出刑事指控,也未被人民法院认定为犯罪违法行为,更不会再因此被追究任何法律责任。满坤科技及洪记英的前述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行为,其他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亦不存在违法犯罪记录。

为何短期内连续因安全生产受到行政处罚

报告期外,满坤科技曾因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和废水排放超标受到行政处罚。上交所要求说明导致报告期外环保行政处罚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满坤科技环境保护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满坤科技主要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满坤科技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是否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满坤科技回复,根据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的赣环行罚[2013]253号、赣环行罚[2013]2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满坤有限2013年受到环保行政处罚,合计被罚10万元。

满坤有限2013年7月受到上述环保行政处罚后已及时缴纳罚款并积极进行整改。2013年11月27日,江西省环境监察局向吉安市环境监察支队下发《江西省环境监察局关于督促环境违法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通知》,向吉安市环境监察支队通报检查中发现的包括满坤有限上述环保违法行为在内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请其督促企业认真整改。根据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其确认满坤有限已积极落实整改,没有再次受到相关环保处罚。

申报文件显示,2018年7月和9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满坤分别被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罚5万元和2万元,上交所要求说明深圳满坤短期内连续因安全生产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

满坤科技回复,2018年7月31日,因深圳满坤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深圳满坤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宝安监罚[2018]672号),对深圳满坤处以罚款5万元。

2018年9月18日,因深圳满坤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深圳满坤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宝安监罚[2018]976号),对深圳满坤处以罚款2万元。

上述行政处罚均发生于满坤科技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前,主要是因其深圳工厂相关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认识不到位所致。在受到上述两次行政处罚后,未再因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受到主管部门处罚。

关键词: 实控人 是否 回复 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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