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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索赔案胜诉判决,金花股份32位散户获赔343多万元

9月15日晚间,金花股份(600080)公告称,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32份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赔付32位散户投资者金额为3,434,576.25元(含诉讼费等相关费用),金花股份同时公告表示,公司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将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是上市公司的权利,但我们认为二审改判的可能性不大。”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表示,此次法院委托了证监会旗下的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负责专业核算,该机构法律属性上比较正规,目前使用的专业测算方法可以根据公开数据核实查证,而且该机构是公益性免费服务机构,相对比较中立,在测算结果上,此次通过测算后几乎没有扣除或扣除了很少的系统风险因素,不像有些机构在各种要素扣除上随意性较大,还会发生数十万的收费。

从金花股份公告的诉讼请求也可看出,此次投资者方面提出的诉讼请求第一项也仅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3,476,286.09元,法院对于投资者提起的索赔请求在一审判决中确实进行了较大力度的支持。

据了解,此次股民索赔案件起源于2020年8月5日晚,金花股份(600080)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金花股份违法事实如下: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金花投资通过非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合同书》、其他关联方西安桑硕和西安鸿辉通过与金花股份及其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累计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27,777万元(2020年6月29日前分批次全部归还),占金花股份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68%。

金花股份应当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的重大合同。金花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合同,直至2020年4月30日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许峰律师认为,投资者提起的索赔是以证监会作出的上述处罚作为核心证据的,目前不管是从证据层面还是从前期的一审判决层面,投资者在此次虚假陈述民事索赔中都有很大的优势。许峰律师提示,如果投资者在2019年1月1日到2020年4月30日之间买入金花股份(600080)股票,并在2020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可发起索赔,如果符合条件,后期胜诉概率同样较大。

关键词: 虚假 陈述 索赔案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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