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官方网站发布《陕西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试行)》,《办法》称,“黑名单”联合惩戒对象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黑名单”的信息,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发布。
《办法》明确,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或责任人员有以下违法情形之一的,将被纳入“黑名单”:一是信用等级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评定为D级的;二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发现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的;三是受到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四是一年内累计两次因违反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或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五是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法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受到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的;六是受到刑事处罚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七是逾期未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八是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九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性质恶劣,被从重处罚的;十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认定其他需要纳入“黑名单”的严重违法行为。
《办法》明确,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在管理期限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从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密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强化监管。将“黑名单”信息推送至陕西省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总局信用平台,由相关行政机关和金融机构在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公共服务项目中,对涉及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中,申请办理行政审批、新增项目、用地、进口关税配额等事项中,授予荣誉称号、给予政府优惠、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以及资金扶持等工作中,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禁止其参加全省药品、医疗器械统一招标采购工作等。
同时,对列入“黑名单”的自然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各类协会不得聘用其为工作人员;对已取得各类评审、监审等专家资格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撤消其资格;对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暂缓办理执业药师资格审核和个人登记手续。
《办法》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当事人异议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其中,有充分证据证明拟发布的“黑名单”信息无差错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异议申请人,并按程序发布;拟发布的“黑名单”信息确实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中公布违法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的期限,应当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的,公布期限为两年。期限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黑名单”信息发布主要包括失信主体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和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事由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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